编辑:admin时间:2024-07-20 16:39点击数: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新市民群体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调整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正常缴存满一年”调整为“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一、政策调整依据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满足“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条件。
(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调整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正常缴存满一年”调整为“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缴存期限由原来的1年缩短至6个月,进一步降低申请条件。
三、政策有效期此次政策调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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