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9-04 14:34点击数:
两个月前,黄女士通过房屋中介,欲购买吴先生的房屋,看完房后,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黄女士支付给吴先生人民币30000元作为定金。但不久后,黄女士以当初看房匆忙,未及时发现楼下住户油烟上串问题为由,要求与吴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而吴先生认为:黄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经看过房屋,自愿缴纳定金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要解除购房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黄女士请求凤岗司法所调解。
纠纷受理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吴先生了解情况,并约定时间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调解员通过分开说理、逐个谈话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结合定金及解除合同的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和定金返还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针对案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劝说他们换位思考、互相体谅,遵守契约精神,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就定金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吴先生同意返还部分定金给黄女士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人握手言和,一场由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50幢B座20楼2005(市图书馆、艺术馆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