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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发现是“凶宅”?荷塘法院判了!2024-03-28三明市二手房信息

编辑:admin时间:2024-03-28 11:40点击数:

  2022年3月26日,原告蒋某、徐某与被告曹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市场价65.6万元购买被告位于荷塘某小区约128平米房屋一套,并于4月20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2022年4月26日,原告蒋某、徐某到房屋打扫卫生时,从小区其他业主口中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告曹某的丈夫因不堪忍受疾病缠身在该房屋内上吊自杀身亡,但曹某并未主动告知此事。得知消息后,蒋某和徐某多次与曹某沟通解决方案,但因曹某态度恶劣,并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退房等诉求,蒋某、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荷塘法院认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不仅是独立的生活空间,也是家庭生活的必要载体,承载了人们诸多情感因素。因此,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择吉而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显然与这样的善良愿望相违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房屋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如有隐瞒,则构成被动消极式欺诈,至于卖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则在所不问,符合前述之客观上未告知情形,买家即可据此行使合同撤销权。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曹某向原告蒋某、徐某退还购房款640800元、赔偿过户费用13620元及利息损失。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善良风俗的尊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在对合同相关事宜尽量进行明确约定的同时,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成交及价格的信息,卖方应如实告知,以免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现如今买房不容易,政策、房价、学区、地段等一系列因素考虑下来,敲定一套房可要经过千挑万选,如果因为隐瞒而最终走向诉讼的道路,交易双方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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