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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房子网太闹心!三明一处房产纠纷长达20余年!最终……

编辑:admin时间:2024-04-13 15:41点击数:

  1997年期间,林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黄某、陈某、张某、范某四人合计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林某因无力偿还欠款,便与四名出借人签订《房权押抵协议书》,自愿将其所有的某处房产的第二、三层房屋押抵给四名出借人。

  1999年6月,四名出借人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范某以3万元价格将其对上述房产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分别转让给黄某、陈某。1999年黄某、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此后,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林某及其妻子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两个协议无效,均被法院驳回。

  随后林某等人又以过户手续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黄某、陈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最终认定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双方矛盾不断。

  2020年11月林某去世,2023年6月,退役军人黄某就案涉房产纠纷,到大田法院驻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官工作室寻求帮助,请求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该工作室调解员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后,大田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合议庭成员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后,针对本案纠纷特殊性,审慎界定协议性质和效力。

  因双方于借款期限后、借款展期前达成《房权押抵协议书》属于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担保合同,大田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协助黄某、陈某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林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该纠纷历时久远,为能够最终案结事了,两级法院的法官积极沟通,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口,经过多方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基础上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意在期限内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黄某、陈某在案涉房屋一楼入户门更改上作出让步。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50幢B座20楼2005(市图书馆、艺术馆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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