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4 13:32点击数:
5月26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通知从实行专户管理、规范资金缴存、完善使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等四大方面,要求各设区市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从严预售资金监管,保交房,保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与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三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次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应当体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信息,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的还款账户或还款担保账户。
对相关部门依法冻结和扣划预售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商品房项目预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地产营销场所入口处、签约缴款处和其他显著位置张贴预售监管账户信息。
落实房地产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至开盘前,以及销售期间,项目联系人应实地查看项目公示信息是否完整,抽查预售资金是否按监管要求到账。
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并予以公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暂缓新办预售许可。对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主管及营销人员予以约谈问责。
在售楼现场发布购房风险警示,增加日常监管巡查频次,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涉及经济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商业银行未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到账账户的、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商业银行违规行为即时书面函告当地人行、银保监部门,追缴被违规划扣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