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4 19:01点击数:
为做好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和财政出资购建的房产全面盘点清查工作,加强对市级公有房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清查上报”的原则,逐套逐单元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通过专项清查,盘活存量公有房产,促进公有房产合理配置,发挥存量房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国有资产收益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清查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三元区政府管理、使用的市级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各类房产建设及使用情况。
(一)已建成、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以及通过置换、捐赠取得的已建成、在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以及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等。
(二)计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已规划选址但尚未开工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项目;未规划选址但已有征迁计划的安置房项目。
(三)出让地块配建的房产。历年来在三元区范围内公开出让地块中配建的各类房产,包括安置房、公共租赁房以及教育、社区用房、停车楼、停车场等。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投资、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各类房产,包括住房、店面、办公楼、车库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和负责统建的各类房产,包括店面、办公楼、车库、商贸楼等。
成立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清查工作。
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牵头,三元区政府和市城发集团、省一建集团等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按已建成已安置、已建成未安置、在建已安置、在建未安置四种类型,开展清查工作。
(1)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房源建设情况,包括历年来已规划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面积、套数等相关信息(表一),于2021年9月17日前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
(2)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三元区政府、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配合,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及其配建的店面、车库等房产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对已配售或已安置的(不含公租房),按建设项目、房产性质进行汇总填报;对未配售或安置的,逐套逐单元登记房产地址(含具体坐落地址和小区名称、楼号、房号)、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等信息;对公租房进行逐套逐单元登记房产地址(含具体坐落地址和小区名称、楼号、房号)、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等信息(表二),于2021年9月24日前完成。
(3)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组织三元区政府、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三元区政府,市城发集团、省一建集团等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
(1)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汇总历年来已规划选址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安置房建设单位、选址面积、规划指标、规划建设面积、套数等相关信息(表三),于2021年9月17日前抄送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
(2)由三元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征迁实施单位对已规划选址但尚未开工和未规划选址但已有征迁计划的安置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占地面积、征迁户数、征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套数、目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表四),于2021年9月24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
(3)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组织市住建局、三元区政府、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单位、各征迁项目业主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三元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配合。
(1)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历年来土地出让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安置房、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教育、社区用房、停车楼、停车场等各类房产的建设、移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表五),于2021年9月17日前抄送各房产处置单位。
(2)由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三元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配合,对移交的各类房产信息进行全面梳理,逐套逐单元登记移交情况、房产地址(含具体坐落地址和小区名称、楼号、房号)、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是否已分配使用及使用人等信息(表六),于2021年9月24日前完成。
(3)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三元区政府等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利用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公有房产(含已纳入市直行政事业资产营运中心管理的房产)进行清查,填报房产价值、房产是否纳入资产营运中心统一管理、房产地址(含具体坐落地址和小区名称、楼号、房号)、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是否已分配使用及使用人等信息(表七),市直学校、医院房产分别由市教育局、卫健委负责统一核实汇总后,于2021年9月2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2)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于2021年9月30前完成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房产信息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市城发集团、交发集团、投资集团、省一建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
(1)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各国有企业分别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负责统建的各类房产进行清查(不含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出让地块配建的房产),填报房产价值、房产地址(含具体坐落地址和小区名称、楼号、房号)、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是否已分配使用及使用人等信息(表八),于2021年9月17日前完成。
(2)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4日完成各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房产信息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由市财政局负责,对上述相关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综合会审,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形成综合会审意见和工作建议上报市政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三元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工作,主要领导要具体抓,分管领导抓具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落实清查任务,清查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送。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有房产清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房产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准确、真实、完整。
(三)强化工作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督查督办,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相互推诿、设置障碍干扰工作的行为和进度缓慢、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占功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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