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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单位应及时税务清算,有关税费缴交手续由开发单位办理。税务清算结果超出开发单位应缴税额的,由开发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开发单位应缴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部分的核定税额和企业所得税。
现将《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收入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市房管处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全部销售收入进入该帐户接受监管。
二、开发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应将预售楼盘表报市房改办备案。房屋销售完成(选定房号)后,市房改办根据备案楼盘表及各房号申购人员的情况,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标内面积及超标面积,并根据《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进行初步结算。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的结算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及我市《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2008]64号)、《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明政办[2009]131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收入含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销售收入、配套商业用房和不适合作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销售收入,结算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完成,具体结算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