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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房产信息网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admin时间:2024-06-24 14:12点击数: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尤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2024年一季度“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尤政办规〔2024〕1号)精神,做好我县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本文件实施期间,对在我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有关人员(含县外人员)给予住房消费补助: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补助总额度。本次购房消费补助总额为1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助在政策实施阶段提前申请完毕(以网签登记备案及企业网签时间为准),剩余期限内不再增加消费补助。

  (三)补助标准。购买商品住房户型在90㎡以内的(不含90㎡),按2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住房消费补助;购买住房户型在90㎡以上的,按3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住房消费补助。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及子女入学报名。

  组织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新春房展会,给市民提供一站式选购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折扣、团购、消费券等活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

  (2)2024年3月31日前网签、登记备案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3)对己领取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助的购房人若有登记备案注销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消费补助,经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后方可解除商品房备案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县城区为尤溪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其范围为东至老柄、仙渡坂,西至玉池前洋隔、七尺安坪桥,南至包溪口、星明村,北至解建本稠坪、大池、通演仙山。

  购房人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及补助标准,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将住房消费补助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本文件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购房消费补助申报时间截止2024年4月30日。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购房人契税完税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尤溪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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