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7-05 12:25点击数:
但彭先生对此并不满意:我家的卧室位于水产店的正上方,而水产店全年无休,十几年来从早到晚持续不断的噪音已严重影响了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老高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多年,属于行政登记许可范围,但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的事实。按照原有规划用途,用于水产店使用的车库是住宅配套设施,并非“商业”或“经营性用房”。
“住改商”即住宅改经营性用房,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住改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活跃市场经济、方便社区生活,但经营行为可能会占用公共资源、增加物业管理成本、影响小区业主生活质量,引发纠纷。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赋予有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权”,而非“多数决”,有助于维护小区安全有序的状态,保障普通业主的生活质量。
但该条规定对业主“住改商”行为并未采取绝对禁止主义,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应选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商业类型,且在住宅商用之前,应征询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反映,或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如切实难以解决,可依法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