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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屋的法律规定房产交易适用法律

编辑:admin时间:2023-10-22 12:40点击数:

  虽然房价还在不断的上涨,但是这并不影响购房者买房的热潮。那么我们的购房者知道多少关于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呢?*小编要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房屋转让税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的。

  1、《中华人名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营业税是指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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