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1-05 15:15点击数:
买卖双方当事人请勿接受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及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编号的经纪人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进行查询。
二、通过自行交易方式办理存量房买卖的(含家庭成员间房产过户、份额转让等业务),二楼5号窗口提供咨询服务,18号窗口免费提供登记申请表,8-14窗口免费提供合同打印服务。请勿接受不明身份人员提供的有偿代办过户服务,以免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