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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房产交易中心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

编辑:admin时间:2024-07-06 20:16点击数:

  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两处不动产。标的1:朝阳区富锦路10号1层门市房,位于朝阳区富锦路10号。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30006131号),证载权利人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面积106.26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查封及其他权属纠纷,按展示现状转让。

  标的2:朝阳区建政路10号-1层地下室,位于朝阳区建政路10号。权证号(长房权字第1030004517号),证载权利人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面积74.59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查封及其他权属纠纷,按展示现状转让。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竞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挂牌价格及交易保证金见明细表。

  三、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付清成交价款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接标的。

  四、标的所涉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在交接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该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及手续的搜集责任。资料齐全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有关房产购置及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政策。成交后如非转让方原因未能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及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登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07月16日 15时00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两处房产分零转让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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