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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明房地产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admin时间:2024-09-25 13:40点击数: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2015年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一定成效。随着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需要修订完善以适应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福州市依据信用分级,对实施信用分级管控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厅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参考浙江、上海、安徽、江西等地做法,研究修订评价模式、评分标准和结果运用等内容,经多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流程、等级评定、奖惩措施、记分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没有开发项目的区域公司)均可以参与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程序有4个环节: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评价实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算分、网上公示。其中: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

  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独立申请信用评价,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控股母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经测算,无不良记录的新房地产企业可获得A级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现房销售土地出让,规定房企开发一个现房销售项目,信用得分加5分。

  对出现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降低预售门槛和重点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纳入行业“白名单”管理,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融资支持。鼓励各市在缴交土地出让金期限、办理施工许可条件、楼盘分区验收等方面,探索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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