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10-17 15:02点击数: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措施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所购住房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约定的收款账户,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直付首付款金额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以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的,在贷款划拨成功后(首付款凭证取得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