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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8号)、《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7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批复》(明政函〔2016〕14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补充开展2017年三元区省一建下洋棚改和原城关小学地块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对象为省一建下洋棚改ABC地块和原城关小学地块范围内,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含所辖乡镇)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3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除外;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即不高于33803元/年人);
(4)在市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书面授权书背面应复印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子女复印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含户口本首页,要求能体现落户三明市区(含乡镇)满年限的时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市区的派出所开具原始落户证明;
(4)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者,需原地(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本次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定三元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受理机关。下洋社区、建新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2017年12月20日至12月21日,申请人可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2017年12月21日。
经本次审核合格取得保障资格。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报。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延续保障资格。
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将配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房租。具体房源分配工作由三元区住建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