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6 17:53点击数: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各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第三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向我市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缴存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五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为12%,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六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视为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新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个人自愿缴存者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将其列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不再以单位名义开户。
为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精神,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由现行的职工所在单位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至今,调整为职工所在单位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至今。
职工2003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结清满2年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初在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的次月执行;
3.全市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100%。
1.第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市管委会确定的现行最高可贷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按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的月份对应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执行的该月份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结果保留到万元,万元以下进一取整数。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以借款申请人(含配偶)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