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7 17:02点击数: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以及重要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对重要的村庄规划,应直接组织编制。县(市、区)政府对编制村庄规划经费有困难的,应给予支持。
明确规划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适度超前、生态融合的原则,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
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村民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
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和空心村,与产业扶贫相结合予以搬迁,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应统一安排设置供农民农作休息等必需用房。
明确重点内容。在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时,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
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
现有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进行补充完善,不再另行编制规划。探索建立规划动态调整和“留白”机制。
明确风貌特色。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风貌导则》,在城区、集镇率先全面推广,以点带面、形成带动效应,覆盖全区域。
《风貌导则》应提炼本地建筑元素,明确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风貌,对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材质、屋顶、山墙、檐口、门窗以及围墙等作出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充分听取民意,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标准图集》,可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户型类型和农村院落的设计内容,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
对于集中建设的小区,在总平面上应有集中的公共空间,避免“兵营式”排列;在建筑外观上应有两种以上不同建筑样式,避免建筑单体千篇一律。
完善组织架构。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统管乡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做好咨询服务。乡镇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等工作。服务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农村建房办事流程、政策要求等内容,并做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政策的宣传。
规范审批流程。农村建房按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三明市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三明市农村村民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操作,做到内部并联优化,明确审批时限,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关,实现审批“一支笔”。
布局合理。乡镇应统筹考虑集镇、中心村等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并提出布点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引导有建房需求的村民优先进入集镇、中心村建房,实现就地城镇化。
规划位于集镇和中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列入我市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可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分期报批农转用手续。
选址科学。坚持“多规合一”和因地制宜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三产”融合、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配套完善。坚持“公建先行”,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并注重绿化、美化,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不断提升宜居水平。
村民自治机制。结合农村实际,引导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聘请有威望的村民组成,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对村民建房的引导和管控,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竣工验收机制。村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未按审批和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应整改到位后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巡查执法机制。县(市、区)应落实乡镇巡查和处置乡村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并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激励制度、乡镇日常巡逻制度和“乡呼县应”的执法协同机制。
整合现有执法队伍,实施分片分区管理,明确每个乡镇的责任人,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开展农村建房整治行动,对“两违”建筑和烤烟房、附属房等与乡村风貌不协调的设施用房进行分期、分批集中整治,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旧宅基地退出机制。乡镇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乡镇必须承担合同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村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旧宅基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乡镇作出要求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的决定。
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乡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打造示范样板,提炼本地建筑元素,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县(市、区)应将农村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试点工作列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要加强资金保障,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森林康养、文旅休闲等项目,引进社会资本,助力基础设施建设;
要提供人才支撑,积极培育一批乡村规划建设的“土专家”,提升农村规划建设业务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