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6-02 12:20点击数: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85号办公大楼二层201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向省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过程中,提供了“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综合楼”等代表工程业绩,经核实,上述工程业绩不属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闽建办许函〔2019〕12号、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9 ;开户行:莆田市建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向省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过程中,提供了“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创业园3号厂房工程、都匀市都市龙庭5号楼建设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经核实,上述工程业绩不属实,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闽建办许函〔2019〕12号、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罚款户头(户名: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9 ;开户行:莆田市建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