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6-06 22:48点击数:
习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也提出,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形成的新市民住房需求韧性较强。2022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65.2%,按照国际城镇化发展经验,城镇化率在30%左右开始进入加速期,直到70%之前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期,城镇化内在驱动力比较强劲。常住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必然产生较大住房需求特别容易出现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住房保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之一,必须兜牢民生之底。
同时,青年人住房问题也需要密切关注。从欧盟统计局数据分析,经济发展水平与住房自有率具有明显的负相关性,即人均GDP水平越高,住房自有率越低。例如,2021年西班牙人均GDP为德国的61.7%、英国的55.5%,而住房自有率则是德国的1.5倍、英国的1.2倍。另一方面,住房自有率高达90%以上的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匈牙利、黑山、阿尔巴尼亚,人均GDP相当于西班牙的79.5%至89.3%。
从城市经济学角度看,经济发展水平与住房自有率为负相关性的一个有力解释是:对于大型城市特别是超大型国际化城市来说,外来人口和流动性人口比例较高,劳动力市场配置更具有效率,区域经济活力更强,居住灵活性也就更高;反而对于中小城市或一些经济欠活跃地区,劳动力资源配置具有较强的本土根植性,劳动力配置效率不如大城市,就近就业和自有住房比例较高,住房自有率也就与经济活跃度呈现负相关性。从这个意义讲,充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人口净流入的大型和超大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新市民、青年人是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主力军,提高住房租赁市场发育程度,不仅可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增强地区劳动力配置效率和经济活力,降低城市发展成本,都会发挥非常好的作用。
关于培育良好的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德国的政策导向和实践经验值得思考。德国政府始终将保障居民住房,作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福利属性的一个重要目标,主要体现在量(大小)、价(租金或房价)、质(设施)三个方面。
在“量”的方面,德国政府鼓励居民家庭或者买房自住、或者租住一套,不超额占用住房。二战结束后的大管制阶段,每户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只有0.57,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住房建设,之后1998年套户比达到1。在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后,政府不鼓励居民持有并不用于居住需求(包括自住和出租)的住房。德国十分强调租赁关系的稳定性,甚至提出非因租客违约、房东自住或亲属居住需求,不允许房东终止租约,即使要出售租房,也由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大大限制投机炒房行为。
在“价”的方面,德国家庭住房支出占收入15%-20%作为合理水平。1965年《住房补贴法》出台,设定的合理的租金负担水平在15%-20%,超额部分由政府负担。在政府提供的住房补贴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这就使租赁市场化中增加了一定租赁保障的功能。住房补贴可以作为租金补贴,也可以作为对自住房费用的支出补贴。补贴的额度视家庭成员数、月收入、租金、贷款利息、运营费用等住房负担而定。
在“质”的方面,德国政府鼓励居民通过改扩建提高住房现代化水平。虽然德国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防范房东对租户的不合理侵害,但对于房东合理的住房现代化措施,其《住房租赁法》认为是值得鼓励的。对于现代化措施所产生的成本,允许房东将所产生费用的11%增加到年租金上,即均摊9年。鼓励新建住房、带全套家具住房和大幅度翻新后的住房重新投放租赁市场。
一是多渠道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特别是要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小户型、低于市场价位的租赁住房。
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单纯依靠政府的公共资源投入,短期内难以满足相对大规模的申请需求,仅依靠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又由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而相关主体缺乏参与的内在积极性。需要建立“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筹集体系。
三是提高租赁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例如,日本“宅建士”制度是保证租赁住房运转效率的重要制度,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宅建士”从业资格证,从业者专业素养是住房租赁体系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