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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看!国务院出住房租赁新政_住房政策

编辑:admin时间:2024-06-07 15:25点击数:

  总理5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商业用房可改建租赁住房?改建房能否出租?住房租赁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还有哪些人能够申请公租房?国务院客户端为您梳理了16条干货。

  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展租赁地产。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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