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0-21 14:19点击数: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围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大城市中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提出意见。在这份文件中,国务院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产业园区可将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从7%提高到15%,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非居住类土地和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从土地、资金、金融支持等方面对该意见进行简要总结。
一、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土地方面,将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出让、租赁或划拨,允许分期收取地价款。资金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房产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民水电气价格。金融方面也是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了大力支持,可以看出,该意见对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持有的收益问题进行了统筹考虑,这将增加各方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其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主要解决的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毕竟现在成都房价的大涨,和现在占据市场大比例的“改善新房”、“豪宅”脱不了干系。一些人认为这是一个利民的好政策,也有部分人觉得租房不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如果真想定居成都,还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比较好。想买成都新房,咨询更多问题或楼盘项目详情、优惠,点击下方按键,成都吉屋网致力于成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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