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9-17 15:05点击数:
一天,七旬老汉郑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与陈某根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陈某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陈某根在三明市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根
2023年5月5日,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根、陈某娜无责任。后双方因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根遂诉至。
沙县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中,郑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根无责任,因此确定郑某对陈某根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陈某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630.65元。郑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现陈某根主张由郑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处郑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陈某根各项损失共计126630.65元。
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涉及所谓“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占事故的多数。这类车辆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行驶中速度快,极易与机动车碰撞,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若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赔偿得不到保障,同时也要追究“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