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9-22 20:07点击数:
2022年5月21日,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为准确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17年10月在的报告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0年12月在经济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作要求。2021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2021年6月25日,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021年7月22日,召开《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强调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巨大,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40个城市之一。
为落实工作要求,根据国办《意见》精神,昆明市多次邀请相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驻昆院校座谈,多次开展实地调研,研究学其他城市出台的政策,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方案》。《方案》的出台,主要起到以下作用:一是明确昆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及供应对象,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及相关土地、规划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类型、面积标准、建筑规范适用标准、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租金定价原则作了规定,打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道。二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措施和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项目运营有所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主体不再只是政府,而是转变为集体经济、企事业单位等多种社会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按照昆明市降低二环内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完善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居住品质的整体规划要求,明确原则上昆明市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如因城市发展需要或规划、政策调整等确需建设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存量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主要建设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主要有新建、改建、改造三种方式。新建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其中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用途(例如商业用地变为租赁住房用地),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改建和改造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区别在于改建是利用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建筑,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是利用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居住类建筑。
新建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工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后,不允许退出,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改建(改造)项目允许退出,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内不允许退出。
新建、改建、改造项目均可合理配套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当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在参考成都(90%)、武汉(85%)、青岛(80%)等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制定的比例,同时结合在昆房地产企业租赁运营评估参考数据,确定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结合工作实际及部门职责,《方案》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应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核,结合本区整体规划要求,审核申报项目是否权属合法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是否主体明确、批建手续齐全,项目质量安全要求等是否达标,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审阅,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金融、人防、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