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10-06 18:15点击数:
4月25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发布《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继续发挥《清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效果,进一步促进清流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清流县政府研究决定,该政策相关购房补贴措施有效期延续,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17:30止。
为坚决、“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市场预期引导,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18点止,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仅限套房,不含低层住宅)。
本文件实施期内购房消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此次消费补贴总额度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贴,期间若停止发放,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通告。
1.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①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补贴2万元/套、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
此项补贴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条,就高不重复;一套多人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的,只补贴一人,就高不重复。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面积以商品住房备案面积为准。
2.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签备案,购房人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购房款缴清(现金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购房人提交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核实购房人信息,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
3.凡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并领取相应补贴后提出退房的,购房人应先行退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经住建局核实后,方可注销预告登记、解除商品住房备案合同,退回资金全额退还县财政。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网签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可按教育部门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开发企业以不低于备案价90%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部分企业剩余部分房源可以以不低于备案价85%的价格进行优惠销售。
(二)对在清流就业的县外人员购买商品房,引导开发企业再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一)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居民消费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县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开发企业或股东个人以商品住房产权抵偿个人债务不发生现金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措施的补贴政策。
(四)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人口进城购房,促进城区购房消费,增强城区集聚效应,提升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五)本文件相关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购房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网签备案后,需向县住建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五、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县住建局核实购房人信息,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