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0-22 17:29点击数: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朝霞近日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以、政策规制保障性住房,至今尚没有国家层面的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法律。针对现实中保障房的“准入难、公示难、管理难、退出难”这四大突出问题,应当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法律规制。
科学设置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地方保障房准入门槛由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公众无缘参与,有的甚至是地方主管部门领导拍脑袋决定。准入门槛应该由谁来定,有哪些条件,应当集思广益、广纳民意,按照当地社会民众意愿制定。
严格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一旦购买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到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便将终身拥有,形成福利固化,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应当通过利益引导,打破保障房的“终身制”,建立住房保障常态化分配轮候和退出制度。
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对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来源、补贴额度、保障期限、收入状况、档案审核、合同签订等实施情况的监管制度。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投诉机制,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明确公民在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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