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11-01 21:46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的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明建〔2022〕44号)和《关于延长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部分条款实施期限的通知》(明建规〔2023〕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部分条款实施时间。延长《关于支持三元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明建〔2022〕44号)第二条“实行住房契税补贴”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即购买三元区规划区内60㎡及以上面积成套新建商品住房,由财政予以购房人1万元/套补贴的措施)不再实施。政策措施延长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实行商业用房购买补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三元区规划区内商业、办公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单套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且在此期间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经房屋交易部门登记备案)、完成契税缴纳的,在取得该不动产权证和全额契税发票后,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金额的50%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股东个人用于抵偿企业或个人债务的新建商品房,均不享受“住房契税补贴”“购房消费补贴”及“商业用房购买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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