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1-14 16:12点击数:
10月17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28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记者了解到,《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税费政策的背后是降低成本,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保障房的功能和作用。对于企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降低,使得保障性住房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适当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一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对于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是鼓励首套刚需购买保障房的有力措施,也是对于购买保障性住房人群实实在在的支持。”
该工作人员说,此次发布的政策,从保障性住房的供地、建设和交易等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格足够低的目的,从而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特别是工薪人群、户籍夹心层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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