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1-27 23:04点击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28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出台保障性住房购销税费优惠政策,是在我国经济持续温和回暖的背景下出台的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交易、改善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又一重要措施。
在张依群看来,上述政策一方面可以起到活化保障性住房资产,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住得上房、住得起房;另一方面,通过税费减免形成保障性住房价格优势,通过优惠政策由城市人民政府自定扩大地方各级政府自主调控房地产能力和空间,做到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切实让当地人民受益,盘活地方房地产市场。
根据《公告》,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于企业来说,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降低,使得保障性住房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适当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压力。”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