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0-11 22:14点击数:
原标题:(2022年第2期)《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总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新增保障性租赁用房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市区和余姚市、慈溪市为30%以上,象山县、宁海县为15%以上。
1.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4.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2.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3.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 人员。
1.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
2.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3.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标准执行;
4.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1.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 进中的重大事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成立对应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
1.管理主体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2.实行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1.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 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80%以上;
2.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五)执行水电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