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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石家庄出售公共保障房新政:住满5年可转让保障房五年后交易

编辑:admin时间:2024-04-26 16:34点击数:

  近日,《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对保障房一些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该市计划出售2385套公共保障房,这也是该市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

  这些房源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目前,这些房源已有了意向价格,石市住房保障部门正在对这些房源的承租家庭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适时出售。

  细则提出,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度、房源供应量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售房计划,本着承租人自愿申请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原则,将部分已配租到户并租住满三年的保障性住房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承租人。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石市市区计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分布在安苑A区、B区、C区,国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园等6个小区,共计2385套。

  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单位人员出租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房源不得出售。

  细则称,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土地性质、建造成本及保障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购买保障房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给予5%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15%。这些房源已经有了意向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高出成本价。

  细则规定,未购买或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取消其保障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已购买或拥有其他住房等。

  “承租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因其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被取消保障资格的,退还其预付房款(不计利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按照配租程序进行再次分配。”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租金问题,石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付清全部房款的下月起,停止缴纳房租。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在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相应部分补贴。

  “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交清房款后,不再参加年度复核;分期付款即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家庭,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要实行年度复核。”这位负责人说。

  “购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购买人取得所购保障房全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应当注明: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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