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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保障房申请条件

编辑:admin时间:2023-10-13 14:09点击数: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福建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题保障标准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保障范围包括我区授权管辖的15个乡镇,按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分配。

  申请保障房的,由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带相关资料到户籍(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填写并提交《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进行受理。

  答: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2、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本区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为统一格式,可向乡镇领取或登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网站下载);

  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低于74159元(单身申请的,家庭年收入低于22203元)、家庭资产总额39.28万元以下;农村住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9725元(单身申请的,家庭年收入低于22203元)、家庭资产总额36.84万元以下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家庭年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符合条件,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在本地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采取每年自报、当年抽查和三年复审原则进行年度审查。即:每年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抽查,每三年对轮候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资(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

  (1)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高层带电梯的建筑面积可上浮10%;其中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

  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户籍不在我区的向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我区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我区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可以,但需符合保障性住房收入和资产线 年度暂定家庭年支配收入低于22203元,家庭资产总额13.1万元以下。

  为弘扬孝顺父母的优良品德,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若其子女名下有多套房产或子女家庭富裕的,不得分户申请保障房,老年人应同子女共住。

  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可支配收入的总和计算。年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种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只要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价值(含拆迁所得)、汽车、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投资(含股份)、证券、保险等所有资产都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资产。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城乡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在平潭实际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则计算。

  根据我区房源的实际情况,一人户仅能配租一房一厅型或宿舍型住房,暨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套房内的单间房。

  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予以定向保障,其申购条件、申请程序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的配租配售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十七、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已领取实物配租和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该怎么办?

  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采取每年自报、当年抽查和三年复审原则进行年度审查。即:每年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抽查,每三年对轮候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财产(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

  轮候家庭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对经抽查和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退出轮候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各乡镇、区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平潭时报》、平潭电视台、平潭政府网站、平潭交建局网站等载体进行公示及发布选房安排、办理租赁手续安排等讯息及通知。

  1、申请人登陆中国平潭门户网(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网站(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保障网”了解具体政策和资料。

  3、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保障性住房咨询处”或者致电咨询具体信息。

  本次申请的房源为:岚城安置小区两栋楼(14#、15#)总套数528套面积32751.84平方米,其中一房型88套(38.87),二房型440套(62.74- 69.4);

  此次申请的两个小区的租金均为8元/平方米。各个申请家庭按照收入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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