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15 22:36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低至20%。
全市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5万元。
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至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2016年3月1日之后(购买商品房的以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