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3 10:44点击数: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注: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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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具体的条件、办理材料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相关资料,见正文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应提供身份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具体办理材料已经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具体内容已经给大家整理好啦,见正文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关资料,详见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想要了解原文的小伙伴们看过来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资料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资料,详见正文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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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
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