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5 13:19点击数:
。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5.对D级危房、违规装修改造房屋结构等存在建筑、消防隐患的房屋提供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8.违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没有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2.未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开展估价活动,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违规承揽估价业务收取费用,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违规以分支机构名义收取费用。
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5.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7.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未经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8.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