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5-26 08:10点击数: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来看,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该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改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定向增加大城市小户型、低租金房屋,缓解的供给不足的问题。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少,导致这类人群面临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的问题,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通过计划性地投入财政资金资源,重点解决新市民、年轻人的住房困难,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确保其在城市中能够安居乐业。
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政府通过补贴或政策优惠的方式引导市场建设运营,成本和租金相对较低。未来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也将逐步由政府供给转为多元化主体供给,以形成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在她看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房项目,提出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未来房企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将更大程度参与其中,加速扩大保障性租赁房源的供给,缓解大城市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