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6-04 22:43点击数:
人们希望此番楼市调控不能松动,房价真正出现拐点,更希望其调控的方向和重点向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倾斜,以使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而这一制度保障的获取又亟待住房保障法的出台。
人们希望此番楼市调控不能松动,房价真正出现拐点,更希望其调控的方向和重点向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倾斜,以使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而这一制度保障的获取又亟待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漫画为资料漫画
“安居乐业”一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但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的过快上涨使得这个民生理想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了。4月中旬以来,力度空前的楼市调控政策及其带来的房地产市场的积极变化,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人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决心和信心。人们希望此番楼市调控不能松动,更希望其
调控的方向和重点向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倾斜,以使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而这一制度保障的获取又亟待住房保障法的出台。
目前,住房保障法尚在草拟之中,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名学者,我的认知是:住房保障立法就是要改变目前住房供应单一依靠市场的局面,即在商品住房市场之外,辟出专门领域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变不管有钱没钱都到市场获取住房的局面。法律要硬性规定,政府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等方面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从商品房市场中有效地分流出来。这也是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起点与原点。
住房保障立法需要引导的是:让住房需求由“居者有其屋”转向“住有所居”。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当中,对于民众的住房需求采取了分层次的立法原则,即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障对象分别采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配租和配售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财税支持等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来确保人民的居住权得以实现。然而,在这分层次的保障方式中,在产权式和租赁式保障中,应该优先发展租赁式的住房保障。
人们对住房需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人人均有权实现其“有恒产方有恒心”的理想,然而“居者有其屋”愿望的实现,主要应在商品房市场上完成。住房保障的目标不是保障人人能“居者有其屋”,而是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这是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和使命。
新华网宁夏频道7月8日专电(记者马俊)日前,宁夏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末,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方式,解决全自治区1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宁夏将低于城市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另外,宁夏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按照“谁出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