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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保障房政策

编辑:admin时间:2023-10-16 14:08点击数: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福建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题政策法规

  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停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高层带电梯的建筑面积可上浮10%;其中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答:具有本地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本区城镇(农村)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家庭年收入为87290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24582.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369217元以下;农村家庭年收入35930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10118.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369217元以下。

  (2)低收入家庭:城镇家庭年收入58788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9218.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138456元以下;农村家庭年收入25560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3794.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138456元以下。

  (3)低保家庭: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文件精神,已经属低保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为低保),只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不再规定、审核家庭年收入和家庭总资产。

  (1)新就业职工。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其家庭年收入为87290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24582.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369217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家庭年收入为87290元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24582.4元以下)、家庭总资产369217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户籍不在我区的向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各申请家庭报送的共同申请人员须同时作为申请对象入住,如经核查发现未实际入住,将以虚报行为进行处理。

  答: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答:公共租赁住房:本区城乡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并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我区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我区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具有我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其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但房产价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答:户籍在我区,工作单位不在我区的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其名下的收入和资产合并计入家庭收入和资产,并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答:工作单位在我区,但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人,如养老等社会保险在我区缴交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申请,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如养老等社会保险未在我区缴交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含认缴制)、个人户的注册资金超过当年的准入标准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车辆价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资产符合当年准入标准,即可申请。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需在申请受理阶段提供带有体现车辆价格的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提供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车龄在5年内(含)的按购置发票价格计算车辆价值,车龄在5年以上—10年(含)的按购置发票价格50%计算车辆价值,车龄在10年以上的按购置发票价格30%计算车辆价值。

  如拥有车辆在申请时未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出,按瞒报处理取消其5年内住房保障资格。

  答: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原平潭县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不能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保障。

  答:无论现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人均自有私房高于15平方米的,均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统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住房,长辈如不是共同申请人,其名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为弘扬孝顺父母的优良品德,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若其子女名下有多套房产或子女家庭富裕的,不得分户申请保障房,老年人应同子女共住。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店铺、写字楼的面积是否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店铺、写字楼不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名下的店铺、写字楼的价格应计为家庭资产。

  答: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该家庭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答: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计算。年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种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金额应计入个人资产,上一年度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应计入个人年收入。

  答: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自由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投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金额证明)等资产。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答:在乡镇受理时,由申请人诚信申请,由所在乡镇在其申请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及在后期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答: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或无固定职业的人员,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评估并盖章。

  答: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城乡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答: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户(套)型。(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在平潭实际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则计算。)

  以上面积标准(45㎡、55㎡、65㎡)为申请家庭可享受的保障内租金标准面积。(即一人户可享受45㎡保障租金面积,超过保障内面积的租金按1.5倍计算;二人户可享受55㎡保障租金面积,超过保障内面积的租金按1.5倍计算;三人户可享受65㎡保障租金面积,超过保障内面积的租金按1.5倍计算。)

  答:受理的申请家庭,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执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承租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100%(不含100%)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予减免租金;

  2.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75%(不含75%)的,减免30%的租金;

  3.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不含50%)的,减免60%的租金;

  4.低保家庭,执行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中无固定收入、无赡养人员、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免收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保障家庭承租的建筑面积超出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其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执行。

  2016年度租金标准为:潭城镇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7元/平米.月,其他地段5元/平米.月,低保租金0.9元/平米.月。

  答: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户籍非本区人员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在受理时间内一起到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乡镇政府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除外),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

  (三)现役专业士官、引进人才、环卫、公交、重点企业等行业住房困难家庭如何申请?

  答: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其申请程序按照区管委会印发的分类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查看,也可在“中国·平潭”网站()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网站、平潭时报等媒体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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