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6-24 21:01点击数: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统一制作门牌和灯箱 广告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裙楼一层5#、6#店面(东水路18-6)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裙楼一层8#、9#店面(东水路18-8、18-9)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裙楼一层10#、11#、12#店面(东水路18-10、18-11、18-12)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3#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28-1号)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标的1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
标的2-5、7-10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标的6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5年。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需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5、承租方对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的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6、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7、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8、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房屋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六、公告期限: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26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