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②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④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⑤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④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符合保障性商品房批次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55%)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7〕11号)
A类人才不高于120㎡,B类人才不高于100㎡,C类人才不高于80㎡,骨干人才不高于70㎡。
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
户籍未入厦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视房源情况,适时配租。
①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②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④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⑤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④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①申请确认: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人才类型确认申请。
①意向登记:经人人才类型确认后,符合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批次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③申请受理: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受理;
④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1、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2、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55%)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查阅申办网站: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厅: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4、《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委办发〔201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