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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政策2024-09-12
时间:2024-09-12 05:43浏览:

  1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共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却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于高3倍,具体倍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房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度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度。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用,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对于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鼓励单位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五、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成本价。成本价要按《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七项因素逐年测定、提前公布、按时实施,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

  六、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职工家庭合理支出范围内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力度,促进职工购房。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七、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各地房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和提租工作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前总理在清华百年校庆之际与清华师生座谈中,直言不讳地就分税制、土地财政、城市交通、义务教育等社会热点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思考。说:“最近呢,还有一种谬论呢,国外的报纸也有,国内的报纸也有,说这个房地产项目这么沉重,都是过去这个分税制搞坏了,说税收都收给来了,地方没钱了,所以它只有发展房地产才有钱?狗屁!”他表示:“我们制定了一个错误的政策,就是房地产的钱,都收给地方政府,而且不纳入预算,这不得了。这个钱就是搜刮民膏,所以把地价抬得那么高。这个绝对不是分税制的错误。地方没少收钱。(财政收入)总共8万亿,一来一回(地方)收回来7万3千亿,还少啊?还没钱?现在地方有的是钱。这房地产(问题)根子就是房改政策错误。”

  在此次座谈中,重点谈了对近年来争议颇多的分税制“功过”问题的看法。他说:攻击分税制,说分税制掏空地方财政,造成农民贫穷的人,根本就是无知!无知还透顶!他表示,为此发脾气“绝不是为了我个人,也是为了整个集体。”以2010年财政收入数据为依据,他对分税制掏空地方财政,造成地方财政弱势,使得地方把负担都转嫁到农民头上,进而倚重土地财政,直接推高房价的观点予以批驳。其中提及的与地方财政分账数据,此前官方尚未披露过。他说:“去年全国财政收入83000亿,其中,地方直接收入4万亿,税收返还(给地方)33000亿,两者相加是73000亿,占了大部分啊。财政收入多少?是15900亿(注:原线%、27%,现在20%都不到,怎么能说把税都收上去了,收得过多呢?”对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他也有反思:“当然我们还有缺点,主要是返还支付的方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的工作做得不好,要靠地方‘跑部钱进’,求爷爷告奶奶才能拿到。”同时,他表示:“分税制有缺点,但我负的责任不是主要的,因为我当时就说,分税制改革没有完,要继续进行。”除分税制、房地产问题外,对于当年他于任上大力提倡重点发展的汽车行业现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2003年的2月1号,农历春节,拜访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并做讲话,电视台当时报道了讲话内容:“中国要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应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还要大力发展环保型公交车,减少机动车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在此次座谈中他说:“那是我的(任内公开的)最后一次讲话,我拜托大家别拿公款去买小汽车,去补贴小汽车,拜托大家多发展公共汽车,发展公共交通吧。如果这么做了,何至于有今天。如果那时候照我说的做了,现在北京就不会那么堵车了。”他还表示,上海车展上有的名贵小汽车一辆一亿多,还有不少企业家买飞机,而农村呢,有的地方依然吃不饱,我们解放了这么多年,农村的居民这么贫苦。我从来不主张财政补贴发展汽车工业,我主张全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由此,谈及教育问题,他说“我们现在的义务教育怎么样?(农村)好多同学都辍学了,都提前去城市里打工了。”早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界未达到4%。”但迄今为止,“4%”的政策目标并未实现2010年7月29日,《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全文发布。关于经费保障,表述为“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对这份《纲要》,批评其中不少是“空话”。由义务教育谈及国民教育,结合日本大地震,他说,“这次日本大地震,日本的国民损失这么大,连我们都胆战心惊,但老百姓普遍不惊,还是讲礼貌,还是讲公德,在这中国是做不到的,中国要是碰到这么大的地震就乱了套了,这个国民性的养成一定要从国民教育开始。“你不花大力气搞国民教育,就出很多问题,现在很多人唯利是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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