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①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②在市、区两级事业单位就业,毕业未满10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③在荆州中心城区创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①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人已婚或单身25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已婚或单身40周岁以上。
1.在本市工作,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业军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定;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时,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初次办理入住时凭市住房保障中心的核减单缴纳房租;新就业职工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新就业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
次年住户凭年审合格凭证缴纳房租,年审符合保障条件但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一律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到期未退出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租赁社会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租金价格为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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