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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报名工作的通告,保障房政策
时间:2025-01-17 13:11浏览:

  为了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21号)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报名工作。目前我市已储备一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质房源,

  按照政策规定,后续选房顺序将按照准购资格取得的先后顺序确定。现将准购资格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上申请:在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邕有家”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路径为:南宁住建-智慧住建首页-配售型保障房-资格申请。“邕有家”微信公众号路径为:邕有家-保障房类-配售型保障房-资格申请)

  (二)线下申请: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4类工薪收入群体家庭供应,申请对象及条件具体如下:

  (二)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2.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4.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注:申请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

  (2) 按照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情况确认材料(工作情况说明见附件1);

  (3)按照企业引进人才类别申请的,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毕业证、职称审验结果、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等材料。

  (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1.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4.已申请市本级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承诺书见附件1);

  (三)本市市辖区包括: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五象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东盟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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