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份,已初步起草完成的《住房保障条例》拟规定,保障房可以交易,但草案以“五年持有期”划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权限。
其中,即购房者在五年之内要转让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满五年后可以再上市转让,但要上缴政府产权部分的价款,且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不过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以上未居住、出租、擅自转让、改变用房用途者,草案规定政府将收回承租房,或强制回购配售性保障房。
与此同时,条例还拟规定,符合条件的承租保障房者,连续租赁满一定年限,也可以获得购买产权的资格。
此外,《住房保障条例》还对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房的购买者和政府之间共有产权安排及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来源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在保障对象方面,草案规定,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但具体困难标准,由直辖市、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保障房的购买者和政府之间共有产权安排,既可以规定政府和购房人所有权份额比例,也可以直接在合同上注明上市交易价款的分配比例。购买满五年后,承购人可以购回住房的完全所有权。
此外,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来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增加对政府保障的投入,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省级财政则安排住房摆在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对保障房的建设和经营,给予税收优惠、行政费用减免等优惠,以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住房保障事业。
另据了解,目前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法规司组织征求地方政府、学界的意见,还会不断修改完善,计划在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