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放宽至“可同时提取购房人本人和配偶以及购房人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区分购房地是否为本地。
办理提取业务时的申请资料相应增加“所购房屋在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明、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户籍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资料中未明确登记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不予办理”。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申请资料前往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现场办理
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放宽至“可同时提取购房人本人和配偶以及购房人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区分购房地是否为本地。办理提取业务时的申请资料相应增加“所购房屋在父(母)、子(女)名下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明、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户籍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资料中未明确登记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不予办理”。
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度可提取一次,分别可提取五次”。判定购房时间的规则与原规定一致,提取时限延长至五年,也不区分购房地是否为本地。
延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时限: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时限调整为“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度可提取一次,最多提取两次”。
支持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但因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分别在主城四区和远郊区县,或分别在不同远郊区县,通勤距离较远需要在工作地租房自住的,可按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规定,提供无房证明,与单位地址核验后给予办理。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缴存人当前年度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在本中心无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有住房但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房屋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提取: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23号)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包括公共上下水立管改造、个人出资更换属于个人权属的设施设备(窗户、供热管道和设备、供电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且已支付建设改造(安装)费用的权利人,且在本中心不存在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可因此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