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按政府定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停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答:我区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房源建设情况启动集中申请,具体时间以媒体公布为准。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区管委会将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做好此项工作。
答: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保障范围包括我区授权管辖的15个乡镇,按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分配。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高层带电梯的建筑面积可上浮10%;其中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答: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本区城乡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305元/年)的80%以下,确定为22644元/年、家庭总资产461181元以下。
低收入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305元/年)的30%以下,确定为8941.5元/年、家庭总资产172943元以下。
低保家庭: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文件精神,已经属低保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为低保),只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不再规定、审核家庭年收入和家庭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