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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房产信息网是你住的地方吗?沙县这些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编辑:admin时间:2024-07-21 10:24点击数:

  《沙县区“两高”连接线凤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㈠征收范围:沙县区城区“两高”连接线凤岗片区、小吃城南面、罗从彦广场改造项目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含机关企事业单位)。

  ㈡征收对象: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纳入改造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全部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公开、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公开、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公开、安置房信息公开、被征收人补偿款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征收人通过公开栏、户代表会议、宣传材料和入户公开等载体和方式,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详见《沙县区城区“两高”连接线凤岗片区、小吃城南面、罗从彦广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阶段性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入户宣传,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宣传项目建设意义和房屋征收法规政策等。

  ㈡核实产权: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无法提供“两证”的应提供有关单位批文注明的性质、面积,核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并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现场丈量、登记、确认。制定各户房屋补偿正式表格,对房屋各项特征进行补偿计算,并返还给被征收人核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㈢签订协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㈣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内将房屋腾空,并与征收人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㈤房屋拆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后,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单位实施拆除。

  ㈥征收安置:在相应的时间节点,由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办理补偿、安置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并按产权证人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权属面积认定原则以幢(套)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㈠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其登记的用途、性质、面积确认房屋建筑面积。

  对因客观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占地按有关单位批文注明的性质、面积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面积确认,未缴费的按现行有关税费缴费标准从安置费中扣除。

  总层数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的房屋,层高2.2m及以上的阁楼,予以认定安置有效面积,并计入房屋补偿总面积。

  ㈡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超出规划批准加盖的建筑物,不予认定为安置有效面积。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腾空的,按建筑结构情况适当予以补助。计补标准详见附件2。

  ㈢房屋主体结构外的附属房和简易房、棚、临时搭盖等,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不论年限,均不予认定为安置有效面积,按结构实行货币补偿。计补标准祥见附件2。

  ㈣空坪不予认定有效面积。产权证有注明的空坪,按860元/㎡补偿(进行评估的项目除外);无产权证,但确属个人长期管理使用并有围坊墙界的空坪,按150元/㎡补助平整费;其他空坪一律不作补偿、补助。

  1.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5200元/㎡(经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评估的征收决定时点的区位评估价)补偿。

  2.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综合补偿单价(或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迁房屋住宅有效面积+临时建筑及附属物有效面积×补偿单价+二次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金等金额。房屋内装部分按二次装修补偿单价进行计算。计补标准详见附件1

  经征收单位同意后,被征收人以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可另行委托一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委托评估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三项正常享受。

  ⑵符合“权属面积认定”中的第㈠条,被拆迁房屋层数为1层的,在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另按房屋占地面积增加65%予以计算安置指标面积(增加安置增标部分不计补偿);被拆迁房屋层数为2层的,在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另按房屋占地面积增加25%予以计算安置指标面积(增加安置增标部分不计补偿);被拆迁房屋层数为3层以上(含三层)的,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指标。

  ⑶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房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或职能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基数1:1可换房面积。可换房面积新旧房屋不补差价。高层电梯房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⑷被拆迁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其安置指标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50%;选择二套及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其安置指标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75%;

  ⑸安置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或按7000元/㎡补差。

  ⑹安置房共有分摊面积:以安置房面积扣除层内电梯井、电梯前室的分摊面积后计算。电梯使用、维护等费用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户型、结构、区域基差等原因,就近期房安置(国有划拨性质):超安置指标10%以内(含10%)按2000元/㎡补差;超10%-20%(含20%)按3000元/㎡补差;超20%-40%(含40%)的按4200元/㎡补差;超40%-60%(含60%)以内的按5000元/㎡补差;超60%以上的按7000元/㎡补差。

  安置指标内面积,均不计楼层差价;超安置指标部分的楼层调节,以安置房总层数的1/3层(四舍五入)后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单价相应增加50元/㎡。

  根据期房的毛坯房现状为交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㈢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其他补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即经核实后的总面积)享受以下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一次性给予6元/㎡的补助(累算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补);选择产权调换的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就近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手续之日起计算。如逾期安置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对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遇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⑴对符合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发放的《残疾人证》的对象及低保户对象,予以一次性补助:

  ⑵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子女为现退役军人的,以户为单位,给予每户3000元的补助。

  ⑶因重大疾病或生活困难,经村居委会公示无疑义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补助。

  ⑷多次被征收户,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助。

  ⑸城中村农业户口不再给予宅基地安置,按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一次性给予节约用地奖励500元/㎡。

  ⑹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占地面积根据土地级别按照《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沙政〔2022〕11号)给予一次性补助。

  ㈠营业性用房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用途的面积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可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或一层房屋安置。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按1:1.5比例置换房屋。

  ㈡住宅未经批准改作营业性用房的,原则上不予商业店面安置。被征收人应提供本方案公布之日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征收时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征收人按营业面积2000元/㎡予以补偿;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在营业的,按营业面积1500元/㎡予以补偿。

  ㈠被征收房屋(住宅)或临时建筑为出租房,有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征收时按照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租金补助;无备案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3个月的租金补助。

  ㈡以上合法住宅已享受租金补助的,应扣除3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属临时建筑物的,只给予3个月的临时租金补助费。

  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属住宅性质的按照民房标准迁高安置,也可按安置房和一层房屋1.5:1比例置换一层房屋,其他奖励与安置地住宅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一致。属办公、商业性质和生产性用房的按产权调换自行评估方式安置一层房屋,其他奖励与安置地住宅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一致。

  ㈡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属办公、商业性质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可选择协商补偿或评估补偿的方法进行(建议参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南三龙铁路沙县段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沙政〔2015〕152号)。

  ㈠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的先选房的原则,征收人发给安置房的选择顺序号,被征收人即可凭顺序号的先后选安置房。

  ㈡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单位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未在要求时限内领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㈢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鼓励被征收人早签约、早腾房、早选房,本项目特设立“按时签约腾房奖”,详见奖励措施。

  ㈣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自行结清水、电、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凭证(单据)给征收人,由征收人交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相关设施。

  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建房批复手续(原件)、被征收人户口本复印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明。

  ㈥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㈦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一年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若被征收人要求协助办理的,征收人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安置房的土地登记、不动产权证、交易手续费、住房维修金和保证金、契税、印花税等所有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㈧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原则上归原房屋产权人。考虑到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具体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原房屋产权人或相关人员自行签订析产协议,经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公证、法律服务所或律师所见证,可根据析产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析产对象须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收养关系的亲属。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析产对象。若有异议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1.沙县区“两高”连接线凤岗片区房屋征收启动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以下简称《协议》),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予以200元/㎡奖励;若在此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面(即100%)签订协议的,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再给予200元/㎡奖励。

  2.对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搬迁腾空的,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若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在前述奖励基础上,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超出《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时限的不享受奖励。

  1.沙县区“两高”连接线凤岗片区房屋征收启动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的,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予以200元/㎡奖励。若在此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面(即100%)签订协议的,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再给予200元/㎡奖励。

  2.对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搬迁腾空的,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若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在前述奖励基础上,按房屋住宅有效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超出《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时限的不享受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封房后15个工作日支付货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时直接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价差结算(多还少补),需补交安置余款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交房通知后结清安置房余款,凭交款单据向征收人办理交房手续。

  3.回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等的新增安装事宜自行申请,超出被征收房屋原有数量的安装和材料费用由回迁户承担。

  1.被征收人在房屋移交搬迁时应缴清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物业等费用,并提供凭证(单据)给征收人,由征收人交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相关设施。

  2.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成。搬迁时应将原房屋完整无损地移交给征收人,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擅自拆除房屋及设施的,征收人有权向被征收人追还相关补偿款项;造成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携带“两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协议签订后,“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收回统一交由有关部门注销,被征收人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时限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㈡被征收人不申请复核、鉴定或复核、鉴定后在签约时限与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申请区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㈣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㈠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查封或产权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房屋如果是被查封的,征收人应当依法协助人民强制执行。

  ㈡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它临时构筑物、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㈢对阻挠征地征收工作,围攻、殴打征地征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㈥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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