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4-06-06 20:41点击数:
(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拟出租标的1、标的2均为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38号三、四楼的房屋,共有二处,按现状将两处房屋分零出租。上海路38号三楼产权证号为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07980号,证载面积431.75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用房,无抵押。
标的1:上海路38号三楼,3/6层,无抵押,拟出租面积约431.75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标的2:上海路38号四楼,4/6层,无抵押,拟出租面积约229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少量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竞买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日内向出租方一次齐;
4.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明细;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房屋整体结构及外立面,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附属设施,不得违反关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逾期不返还房屋于出租方的,承租方须按逾期天数支付合同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承租方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合同到期后,乙方租赁期间所有装修装饰除自行添置的可移动外购家具、设施设备,其余固定于室内室外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强拆或随意破坏,如特殊需要拆除的必须征求甲方同意。乙方如有破坏或强拆行为,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返回乙方保证金。
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4.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租方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6.承租方不得利用该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扰乱公共生活秩序,噪音污染扰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项治安条例等,该房屋属居民区附近,不得因装修和租用房屋产生噪声扰民等问题;散播损害国家、人民、社会公共利益及甲方利益、声誉、形象的;装修时间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的以上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已交租金及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7.租赁期间乙方安装牌匾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牌匾的样式、材质及安装位置等。牌匾的制作费用、安装费及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恢复原样。8.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协商一致,如承租方租赁期间该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或拆迁,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就该解除行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征收或拆迁前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仍应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配合拆迁,不得无故阻挠。9.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协商一致,除租赁期内的经营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归承租方外,其余全部房屋及土地的征拆所获款项均归出租方所有。10.承租方未按重大事项及合同租金交纳方式执行,超过15日者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已交租金及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出租方所有损失。11.下列情形者,出租方有提前通知承租方的义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1)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自然灾害、国家及政府政策变更、政治及军事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新冠疫情)、战争、骚乱等。该政策包括国家政策,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租赁房屋。(2)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就本合同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的。(3)在该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是房屋实际管理人,在房屋内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及安全事故的都应该由承租方来承担,与出租方无关。12. 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合同期发生争议问题,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可进行法律诉讼。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的供暖费用,水、电费、燃气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一切费用。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日内向出租方一次齐;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1年租金)交齐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日内向出租方一次齐;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1年租金)交齐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