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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住建局:11月处罚两起串通投标行为三明建设局官网

编辑:admin时间:2024-05-21 14:34点击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7号学生公寓项目”项目中投标单位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说明》,两家公司法人代表黄清龙、谢跃坤,办公室文员郭巧华、陈娟的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第一条第(二)项认定情形。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0〕13号),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7号学生公寓项目”项目中投标单位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说明》,两家公司法人代表黄清龙、谢跃坤,办公室文员郭巧华、陈娟的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第一条第(二)项认定情形。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0〕12号),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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