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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鲤城区、清濛开发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洛江区万安街道、台商区、惠安县黄塘镇、泉港区
⑦对泉州产业急需和来泉就业、创业人员,允许其持与泉州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人员提供在我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在除了鲤城区、丰泽区之外的所有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
此外,夫妻双方一方为大泉州户籍,另一方为非大泉州户籍,按本地户籍办理,以家庭为单位,有一方满足,这个家庭就可以购房,本地户籍的那方必须为新产权人。02
限售:非泉州户籍家庭在泉州和泉州户籍家庭跨市本级、县新购买的住宅有不同的限售时间规定:①2017年4月17日起,新购买的商品住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转让;
②2017年11月9日起,非泉州户籍家庭在我市和本市户籍跨市本级、县(市、区)新购买的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需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公开销售。其他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1、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意向人,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认筹,参与摇号。每个家庭在每一次认筹活动中只能申请1个认筹名额。
2、通过摇号购房成功的家庭,自选房确认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其它新批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的摇号认筹申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认筹,开放认筹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每个认筹家庭收取的认筹金不得高于20万元。
4、认筹活动中,非本市户籍家庭要提供购房意向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1年以上的居住证、社保、个税或营业执照其中1项证明信息;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供购房意向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信息。
5、2019年5月开始,泉州中心市区公开摇号售卖商品房时,将提前安排10%的房源套数作为高层次人才房源,其余90%房源按刚需60%,非刚需40%比例进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一)中心市区户籍无房家庭:1.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户籍;
(二)高层次人才:1.经认定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且在服务期内;
2.高层次人才家庭(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下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县级市、区、管委会)无住房。
(三)产业实用人才(新纳入):1.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不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就业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产业实用人才;
2.产业实用人才家庭(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下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2.高层次人才家庭(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下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县级市、区、管委会)无住房。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泉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和《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创办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及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
(一)基本条件。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州工作或来泉州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4种方式引进,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人才。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
1.受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泉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企事业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申报第一至五层次的人才,我市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申报第六至七层次的人才,所在县(市、区)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3倍或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2倍或以上标准确定)。
2.合作。个人或所在机构与泉州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装备产业类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发展平台,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金融、贸易、旅游、电商、文化艺术、新闻、科技服务等综合平台);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项目建设和运营3年内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
3.创办企业。正式在泉州市内注册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受派。受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泉州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在选派企业(机构)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在市内受派机构(企业、项目)担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3年内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报第一至第五层次的人才,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申报第六至七层次的人才,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进入“申报登录”端口,进行单位注册。网上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上传材料。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1)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国境外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如职称是在外省评审通过的,须经我省人社厅或我市人社局重新确认)。
(5)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书认证。
(6)其他认定标准材料: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有关凭证。申请人属受聘(受派)人才的,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工作协议)、任职文件;申请人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其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属项目合作人才的,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任职文件、股权比例文件和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材料。
对特殊情况确无用人单位的人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人提供社保缴费明细,经所在县(市、区)人才专员核实后,由“县(市、区)就业人才中心代办”账号进行申报。
(二)初审。第一至五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直、省直单位驻泉机构或市属单位的,直接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审核。第一至五层次: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复核。第一至五层次:市高层次人服务才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复核意见和拟公示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初审或不同意并填写复核意见。
(五)公示、核查征信。第一至五层次: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六至七层次:经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各县(市、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第一至五层次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核准, 第六至七层次由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核准。
(七)发证。第一至五层次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发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六至七层次由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发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一)经认定的第一至五层次人才,可享受《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政策待遇;第六至七层次人才待遇由各县(市、区)兑现。
(二)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经认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是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三是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是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本款以上四项情形之一取消资格的,一律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一)建立举荐制度,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凡经我市举荐专家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简便灵活方式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建立自主评价制度,我市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或单位可结合用人主体实际和人才岗位特点,对标《认定标准》制定本企业或单位自主认定工作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试点企业或单位自主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委部、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纳入认定体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认定标准》由市委部、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六)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认筹申请人通过公证摇号取得的中签序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公布,并向中签者发放中签序号单。中签序号不得转让、变更。
7.摇号活动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认筹金足额退还给未中签的认筹申请人或放弃选房资格的认筹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自摇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①新增客户应通过认筹系统进行报名,再到认筹现场办理资料审核,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系统派号;
②原已通过认筹系统审核过的家庭信息,毋须再到认筹现场办理资料审核,可直接登陆认筹系统选定项目进行认筹,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系统直接派号。
③原已通过认筹系统审核过的家庭信息,但家庭信息录入不完整或者已发生变化的(比如以前没结婚、现在结婚的,以前无房,现在有房的),应编辑修订家庭信息后,按照新增客户到认筹现场办理资料审核,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系统派号。
首付比例:住宅产权,首套无房无贷首付20%,有房无贷首付30%,二套房首付30%;
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贷记录,一套已还清,一套未还清,再贷款买房按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执行;
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再次贷款买房,而婚前贷款未还清,则按二套房计算。如果婚前两人都是商业贷款且都未还清,则按三套计算。
2019年10月8日起,央行房贷利率新政正式执行。数据显示,泉州多数银行的首套房利率在LPR值上上调54个基点,而二套房则在LPR值上上调78.5个基点。
1、2017年8月13日起,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内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最新的LPR定价,公积金贷款仍按照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2、目前公积金可提取支付首付。用公积金追加首付,首套房需自付20%的首付款,再提取公积金余额追加到30%,二套房需自付20%的首付款,再提取公积金余额追加到50%。
3、可以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可以公积金异地贷款分为两种: ①公积金缴交在泉州地区以外,户口在泉州地区以内;②公积金缴交在泉州地区,户口在泉州地区以外)。
4、按照“认房+认公积金贷”标准认定现有住房套数,只要有用公积金贷款过,不管是卖掉还是在手上,都计算到套数中。
备注:泉州现行公积金政策是认房又认贷,首套首付比例30%,二套首付比例50%,三套不予批贷。简单意思就是,你第一套房用商贷,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就是50%,不管第一次是否有使用公积金贷。
5、在泉州市就业的港澳台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5)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只能贷两次,家庭原先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后方可最后再贷一次(首付为50%);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注: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税率为5.6%,满2年可以免征增值税,满2年是指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从出证时间开始计算,到房屋出售时,时间满2年或超过2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计算公式:房屋的计税价÷(1+5%)×5.6%。
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一般先交三个月。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住宅的不动产登记费80元/户,非住宅类(写字楼、SOHO、商铺)550元/户,如登记人数增加一名,需要再多缴10元/人的工本费。
住宅200/户,非住宅类(写字楼、SOHO、商铺、车位)200元/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