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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从当年第4季度起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编制工作,并于2001年对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04年7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就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1月,批准了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改革方案,对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改革作了具体部署:第一,扩大了调查范围,增加了调查样本,提高了调查时效性。从2005年7月起,将原按季度编制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按月编制;将原在35个大中城市开展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逐步扩展到70个城市,调查的企业超过1万家。第二,对原有的房屋销售、土地交易和房屋租赁价格统计的指标设置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物业管理价格调查,从而增强了统计指标的全面性和代表性。第三,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权数的使用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和物业管理价格指数。第四,进一步加强指数的可比性。在计算价格指数的同时,考虑结构因素和区域因素,增加了各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的测算。第五,由有关部门按月度和季度向社会公布各项房地产价格指数。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基本满足了全国各地、社会各界对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的需要。(统计局提供)